北京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乐***工贸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8民初214号
原告:北京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下屯村西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72564025F。
法定代表人:郭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林,男, 1979 年 9 月 16 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北京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772(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DARN5M。
法定代表人:杜传辉。
原告北京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乐***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八十七元,由被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赵贵东
二○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田开元
书  记  员   单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