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3民初70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北京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12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DARN5M。
法定代表人:杜传辉。
原告***与被告北京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 博
人民陪审员 张付勇
人民陪审员 孙玉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谷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