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3民初70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北京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12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DARN5M。

法定代表人:杜传辉。

原告***与被告北京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 博

人民陪审员  张付勇

人民陪审员  孙玉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谷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