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民初3411号
原告: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淮河东路*号。
被告: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莫斯科路**号*号楼*单元**层**号。
原告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元,退回原告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明森
审判员  赵桂修
审判员  张成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