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8357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港区莫斯科路。
法定代表人:薛新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未提供该被告的确凿地址,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交纳公告费用,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于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庄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