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6财保602号

申请人:**,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港区莫斯科路54号1号楼1单元12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264592556Y。

法定代表人:薛新涛,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5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海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陈雪

书记员吴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