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执保835号

申请人:**,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港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鲁0306财保6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XXX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XXX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