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执保83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港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0)鲁0306执保835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长江东路分理处账户38×××20人民币XXX元。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