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8064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韩飞,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朱文彩,青岛西海岸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切的送达地址,且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青岛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切的送达地址,且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赵桂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于云杰
书记员韩德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