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勒沃康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勒沃康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6240号之一 原告:***,女,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勒沃康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E24地块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勒沃康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