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6240号之一
原告:***,女,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勒沃康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E24地块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勒沃康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