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福顺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7143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法定代理人:***(***之妻),1980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乡***东街甲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1245758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通公司支付我劳务费998106元;2.判令***通公司支付我违约金,以99810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3.***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8年和2019年,我为***通公司提供劳务,主要内容是在北京市海淀区的志强园小区、罗庄小区、五月华庭小区、志强园小区警卫室地等铺小区地砖、挂灯笼、安装电动等。2019年春节,我与***通公司进行对账和结算,***通公司尚欠998106元未付。我多次催,***通公司均拒绝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诉***通公司的纠纷实际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所对应的建设工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志强园小区、罗庄小区、五月华庭小区。且***通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平谷区仅为其公司的注册地,未有实际经营场所。综上,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