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3026号
原告:北京奇利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10号A-22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特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北京特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奇利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电视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北京奇利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奇利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北京奇利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付 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