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美智致美文化创意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698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美智致美文化创意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火沙路后沙峪段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BKQP2Q。

法定代表人:杨得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勇,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美智致美文化创意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洪山,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美智致美文化创意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YC-0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844281736。

法定代表人:郭井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智军,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星,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美智致美文化创意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与第三方就涉诉工程达成调解意见,美智公司、全雅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美智公司、全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智致美文化创意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准许反诉原告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美智致美文化创意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丹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