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9057号
原告:北京市顺昌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78号D座四层77-78号。
法定代表人:徐华昌。
被告: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YC-0003。
法定代表人:郭井全。
原告北京市顺昌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市顺昌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顺昌天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顺昌天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曹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