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1816号
原告:北京崴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路东管庄刨花板市场三区43号。
法定代表人:齐富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跃,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YC-0003。
法定代表人:郭井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智军,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崴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崴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崴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崴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北京崴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马婧怡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敏敏
书 记 员 庞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