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2033号
申请人:徐州崴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王沟镇田楼村。
法定代表人:程吉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跃,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YC-0003。
法定代表人:郭井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智军,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徐州崴杰家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镇国寺支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231 151元。申请人徐州崴杰家具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州崴杰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镇国寺支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231 151元。
案件申请费1676元,由徐州崴杰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婧怡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宋敏敏
书 记 员 宋海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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