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崴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4民初6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崴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路东管庄刨花板市场三区43号。
法定代表人:齐富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跃,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YC-0003。
法定代表人:郭井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崴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2022)陕0924民初68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北京崴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阳县支行(账号:806070601421******)的存款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作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