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崴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4民初680号
申请人:北京崴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路东管庄刨花板市场三区43号。
法定代表人:齐富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跃,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YC-0003。
法定代表人:郭井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崴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崴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北京崴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崴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作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继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