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财保268号
申请人:海南海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38号华银大厦第23层。
法定代表人:唐玉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慕翥,北京浩天信和(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YC-000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申请人:***,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申请人海南海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海南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4 151 952.56元。海南国际仲裁院将申请人海南海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海南海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海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4 151 952.5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海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长亮
书 记 员 燕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