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9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市顺昌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坟282号院9号楼3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高芹路1号院YC-00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4日,汉族,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
被申请人:***,女,1981年8月13日出身,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北京市顺昌天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3)京0109民初9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南银行开立的xxxx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镇国寺支行开立的xxxx账户、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公益西桥支行开立的xxxx账户内存款共计676055.88元;若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与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仅限房产、车辆)。二、冻结***名下财付通账户(微信号为×××)、支付宝账户(手机号为138XXXX****)内存款共计676055.88元;若***上述账户内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与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仅限房产、车辆)。三、冻结***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xxxx账户,***名下财付通账户(微信号为×××)、支付宝账户(手机号为138XXXX****)内存款共计676055.88元;若***上述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与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仅限房产、车辆)。
北京市顺昌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以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1.解除对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南银行开立的xxxx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镇国寺支行开立的xxxx账户、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公益西桥支行开立的xxxx账户内存款共计676055.88元的冻结措施;解除对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仅限房产、车辆)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2.解除对***名下财付通账户(微信号为×××)、支付宝账户(手机号为138XXXX****)内存款共计676055.88元的冻结措施;解除对***名下其他等值财产(仅限房产、车辆)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3.解除对***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xxxx账户,***名下财付通账户(微信号为×××)、支付宝账户(手机号为138XXXX****)内存款共计676055.88元的冻结措施;解除对***名下其他等值财产(仅限房产、车辆)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顺昌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以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南银行开立的xxxx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镇国寺支行开立的xxxx账户、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公益西桥支行开立的xxxx账户内存款共计676055.88元的冻结措施;解除对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仅限房产、车辆)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名下财付通账户(微信号为×××)、支付宝账户(手机号为138XXXX****)内存款共计676055.88元的冻结措施;解除对***名下其他等值财产(仅限房产、车辆)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三、解除对***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6214860125150629账户,***名下财付通账户(微信号为×××)、支付宝账户(手机号为138XXXX****)内存款共计676055.88元的冻结措施;解除对***名下其他等值财产(仅限房产、车辆)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