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381财保26号 申请人:湖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一期37栋39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PPLJ7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高芹路1号院YC-0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84428173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创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雅公司)在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村村民委员会的待支付工程款17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全雅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隆创公司提供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隆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村村民委员会的应付工程款1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北京全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湖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常 冉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