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4民初695号
原告: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四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杭州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任守申,执行董事。
原告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四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4元,减半收取2852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