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四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国成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四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青岛国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四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城商初字第977号
原告青岛国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四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仁守申。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国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四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国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6元,减半收取24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