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执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020。
法定代表人:夏洪卫,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董事长。
北京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311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债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31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林 骁
审 判 员 李晓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龙霄
书 记 员 张艾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