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格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8执153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威格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瑞一园1号院和平路甲2号1至2层9单元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074198849G。
法定代表人黄珍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晓凯,北京市高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1号楼9层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3657874Q。
法定代表人李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瑞才,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威格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18执1535号案件中对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士广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