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格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威格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5525号 原告:北京威格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1号院和平路甲2号1至2层9**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07419884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兆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2056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威格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北京威格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043680元及利息约为12万元(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436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5日签订《密云县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工程工艺设备安装站外通信接入工程分包施工参考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就密云县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工程工艺设备安装站外通信接入工程施工,施工地点为密云县巨各庄镇水峪沟南山沟,合同工期约定为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共计10日,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154368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00000元,剩余人民币1043680元未给付,原告在合同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工作内容,并交付使用,但被告仍未给付剩余工程款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工程价款给付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