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平度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平度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平民一初字第3907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平度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郑州路19号。
被告***,农民。
被告***,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平度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