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平度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固安特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与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郭家疃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83民初73号
原告青岛固安特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郭家疃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青岛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固安特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郭家疃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青岛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原告青岛固安特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郭家疃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青岛平度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主体不同、内容不同,法律事实不同,原告青岛固安特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独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宜一并合并审理,原告应依据不同的施工合同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固安特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5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雍延明
书记员  马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