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鲁0283民初9193号
原告:青岛平度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郑州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家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人民路12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
原告青岛平度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平度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4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7万元和律师代理费2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被告开发建设平度桥北超市工程,由原告承建。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被告同意以房抵账,扣除以房抵账款,被告尚欠原告款项140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海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青岛平度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230764.13元;
二、被告青岛海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给原告青岛平度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利息20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112220元,法院减半收取561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1110元,由原告青岛平度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22元,由被告青岛海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888元;
四、以上三项款项合计人民币12479652.13元,原、被告均同意由法院从已冻结被告在青岛农商银行平度城关支行处存款中扣划;
五、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8月1日签订抵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抵顶给原告楼房中的8套楼房,即:“海悦龙苑”小区的1-2-501户、1-2-502户、1-2-202户、1-3-101户、1-1-202户、1-3-102户、4-1-601户、1-2-102户,上述8套楼房贷款共计298万元,现贷款尚未到账,到账后该贷款298万元归被告青岛海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