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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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2民初3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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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杭州萧山高新科技广场1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怡。
被告:北京***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城区怀柔区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杨仁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玮萍。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
STAR审判员王雅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国巍
书 记 员 林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