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初69202号
原告:北京***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52号楼1层1-101。
法定代表人:杨仁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桂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宝乐酷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家园402号楼1层1-1。
法定代表人:盛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芳,女,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宝乐酷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务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宝乐酷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北京***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震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