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林嘉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3财保427号
申请人:***,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北京一林嘉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龙塘路南侧20号12-2号(科技创新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05320966。
法定代表人:许林,总经理。
申请人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北京一林嘉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十六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一千三百二十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员 幸 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余冬梅
书 记 员 王 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