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盛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亿盛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宫市泓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81财保97号
申请人:北京亿盛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十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AUPE74。
法定代表人:王良春,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南宫市泓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宫市经济开发区经一路与大庆街交叉路口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MA0DK1RF5N。
法定代表人:周硕,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宫市泓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的银行存款500万元(账号:81×××88)。申请人北京亿盛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险单一份提供担保(保单号:115511919201900017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亿盛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宫市泓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的银行存款500万元(账号:81×××88)。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亿盛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永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彭英政
书记员赵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