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78599号
原告:***,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自述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东里甲12号楼甲12-4一层131室。
法定代表人:郭志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男,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人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女,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吴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5月5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16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2009年6月26日入职被告,担任电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保,每月工资3080元。每月10日左右以银行卡转账形式发放上月工资,在职期间本人表现优秀,2019年5月5日公司以旷工名义将我开除。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劳动关系情况
1、入职时间:2009年6月26日。
2、月工资标准:3080元。
3、劳动者实际出勤至:2019年3月27日。
二、劳动关系解除
原告主张2019年3月28日因其妻子病重请事假2天,公司批准后未再出勤,2019年4月1日至4月15日再向公司请事假,但公司未批准,2019年4月18日其妻子去世,2019年5月5日被告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了钉钉截图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佐证,但原告表示时间太长忘记钉钉登录密码,该解除同劳动合同通知书亦未显示被告确认痕迹,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被告主张没有解除过原告,也没有让任何人给原告谈过解除的事情,原告于2019年6月达到退休年龄,社会保险一直缴纳至2019年6月,公积金一直缴纳至2019年7月。原告对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认可。综上,原告关于被告违法解除之主张证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故其关于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三、劳动仲裁情况
原告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7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8]第16732号裁决书,裁决:确认2009年6月26日至2019年5月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5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724.78元;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双方针对仲裁裁决确认2009年6月26日至2019年5月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5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724.78元均未起诉,视为对此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钉钉截图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请假记录钉钉截图、住院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及公积金缴纳记录、劳动合同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724.7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有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霜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