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5民初3518号
原告:***,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