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5896号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纽斯.***(NielsJacobHub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N21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