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4992号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纽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N2199。
法定代表人:***。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史 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