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7民初15156号 原告:***,男,1969年8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N21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5835628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娟,女,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服务经理,住单位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亿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亿洋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20日工资800元;2.支付2017年7月14日、2017年7月26日、2018年3月7日、2017年9月27日给公司招聘人员提成1200元(300元/人,介绍4人);3.支付配电室值班未足额支付部分4146元(2017年5月17日、2018年3月1日、2018年2月20日、2018年10月7日,5800元/月/21.75*24*4-330);4.支付超时加班未足额支付部分326042.36元(自2017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30日期间,工作日2867小时、周末4026.5小时、节假日230小时);5.支付外出餐补5天115元。事实与理由:本人于2017年4月17日入职,担任暖通主管一职,工资5800元/月。2020年10月20日辞职,在职期间值班未足额支付超时费,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北京亿洋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因为被告已经足额支付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20日三天640元,原告试用期的工资为4640元/月,被告已经在向原告发放2017年5月工资时进行了补发。不同意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并无介绍提成的制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提成1200元没有任何合同和法律事实。不同意原告的第三项和第四项诉讼请求,原告的工作是暖通主管负责处理小区内相关维修事宜,虽然原告在职期间有过加班和值班但已经足额支付了加班费和值班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在值班期间的工作理由如下首先被告物业行业的特殊性,还会再征求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给原告安排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即便存在不能休息被告认为是原告希望通过多抢单来增加额外收入导致,但不能将原因归咎于被告,其次被告已经给原告提供了场地也为原告提供了宿舍值班室也有沙发,所以原告在值班期间是可以休息的,而且在仲裁裁决书中原告自认是可以休息的,再次在同一值班班次类被告会安排多人值班与原告同岗位也会安排两人不会存在工作繁重的情况,同一班次是可以轮换休息的。晚上11点以后没有公共区域的维修工作。不同意原告的第五项诉讼请求,没有任何合同和法律依据,发放餐补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是企业内部自主管理的范畴,被告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原告发餐补,被告没有任何的就餐补助制度,原告已签字确认的2019年8月的考勤表该考勤表餐补一栏是空,所以证明被告公司没有发放餐补的行为。故综上所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17日,***入职北京亿洋公司,试用期至2017年10月16日,劳动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终止。岗位为暖通主管。2020年6月28日,***与北京亿洋公司续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2020年11月20日,***离职。 经询问,***与北京亿洋公司均主张,***试工期工资为4640元/月,转正后5800元/月。2020年4月始,***与北京亿洋公司协商一致将***的工资变更为3500元/月。 ***主张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20日工资800元,北京亿洋公司主张上述期间的工资640元已经随2017年5月工资发放了,提供工资支付明细表为证,***认可收到上述款项。 ***要求北京亿洋公司支付介绍招聘人员提成费用1200元,北京亿洋公司表示公司没有该项规定,***未能提供证据。 ***要求北京亿洋公司支付配电室值班未足额支付部分4146元,经询问,***与北京亿洋公司均认可配电室值班一个班为24小时,一个班330元,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主张配电室值班两个小时抄一次表,其他时间在机房打扫卫生,擦擦地面、柜子,值班室有桌子和椅子。北京亿洋公司表示配电室有折叠床,白天不可以躺,晚上可以躺,同时表示配电室还有沙发。***不予认可。经询问,***表示配电室值班的费用,北京亿洋公司已经按照330元/天标准进行了支付,其主张的是按照其工资标准计算的差额部分。 ***要求北京亿洋公司支付加班未足额支付部分326042.36元。经询问,***表示上述费用系夜班费用。关于夜班,***与北京亿洋公司均认可夜班时间为17:30至第二天的8:00,夜班主要是处理应急事件,一个夜班为5个人,采取抢单模式,一个夜班100元,入户维修如果换物件,有提成,夜班期间如果没有事情,可以回宿舍休息。经询问,***表示夜班的费用,北京亿洋公司已经按照100元/次标准进行了支付,其主张的是按照其工资标准计算的差额部分。 经询问,***表示其亦向北京亿洋公司主张空调房的加班费。***与北京亿洋公司均认可空调房值班一个班230元,不强制。***表示空调房值班费用北京亿洋公司已经按照230元/次的标准向其进行了支付,其主张的是按照其工资标准计算的差额部分。 ***要求北京亿洋公司支付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6日外出期间的餐补115元,北京亿洋公司不同意,表示上述期间,***并未外出,提供有***签字确认的考勤表为证。***认可考勤表的真实性。 本次诉讼前,***就本案诉求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北京亿洋公司:1.支付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20日工资800元;2.支付给公司介绍员工入职的提成奖励1200元;3.支付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6日外出支援5天餐补115元;4.支付2017年5月17日至2018年10月7日配电室超时工作未足额支付部分加班费4146元;5.支付2017年5月至2020年4月2868***时加班费118364.76元、4026.5小时双休日加班费187420.1元,230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0257.5元。2021年8月12日,该仲裁委作出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893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载明:“……现裁决如下:一、北京亿洋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20日工资六百四十元;二、驳回***其他的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要求北京亿洋公司支付介绍人员入职的奖励1200元,北京亿洋公司否认公司有该项制度,***未举证证明北京亿洋公司存在上述制度,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要求北京亿洋公司支付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的外出餐补费115元,但有***签字确认的考勤表显示,上述期间***并未外出,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要求北京亿洋公司按照加班费的计算方式补足其值班期间的加班工资。鉴于以下几点,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一是上述期间并非北京亿洋公司强制安排,***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值班;二是***认可上述期间如果没有事情,是可以休息的;三是北京亿洋公司已经按照事先的约定向***支付了上述期间的值班费用;四是***认可夜班期间采取抢单模式,如果业主换物件,则其有提成收入。***要求北京亿洋公司支付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的工资800元,依据北京亿洋公司所提交证据及***所述,本院认定北京亿洋公司已向***支付了上述期间的工资。北京亿洋公司未就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893号裁决书提出诉讼,故其应当向***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6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的工资6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审判员 姚 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