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5民初12244号
原告: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东里甲12号楼甲12-4一层131室
法定代表人:武文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嘉里大酒店空调技工,住辽宁省建平县。
原告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洋时代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洋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洋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亿洋时代公司不予支付***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545元。事实与理由:**敏于2016年11月29日入职亿洋时代公司,并于当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加盖本人手印。仲裁裁决裁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亿洋时代公司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8]第2006号裁决书,特向法院起诉。
***辩称,不认可亿洋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为亿洋时代公司在仲裁时没有到庭,也没有说明具体情况。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9日,***入职亿洋时代公司,岗位是工程部暖通技工,月均工资3800元。2018年3月6日,***到大兴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确认***与亿洋时代公司自2016年11月29日至2018年3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亿洋时代公司支付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49207.91元。2018年4月3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8]第2006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与亿洋时代公司2016年11月29日至2018年3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亿洋时代公司支付***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545元;3.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亿洋时代公司不同意上述裁决,诉至本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予认可。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仲裁确认***与亿洋时代公司2016年11月29日至2018年3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对此均予认可,本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亿洋时代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证明其与***签订过劳动合同,***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予认可,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因上述劳动合同显示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11月29日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据此,对亿洋时代公司要求不予支付***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5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9日至2018年3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545元;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都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