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青海青乾商贸有限公司与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诉称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3民初4542号
原告:青海青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8YP26Y,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20号4号楼2单元2072室。
法定代表人:凡世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3BBDXC,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8幢1层103A室。
法定代表人:张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被告雇佣原告向被告承包的西宁市香格里拉大道贾小新村万悦戴斯酒店装修供货。双方签订了硬包、软包、壁纸供应合同,合同写明被告应在合同生效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25%的预付款,余款根据进度分三次付完。签订万合同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5%的预付款。原告于2019年4月开始供货并安装,直到2019年10月15日施工完成,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7949.59元及利息41692.4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是购销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由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甲方为被告。故该案应由被告所在的北京大兴区法院受理。申请将该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硬包、软包、壁纸供应合同》。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对双方发生纠纷已约定了管辖法院,本案的甲方公司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属北京大兴区法院管辖,故该案应由被告所在的北京大兴区法院受理。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晓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祁晨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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