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0171号
原告: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片世纪江尚中心办公楼26层6号。
法定代表人:熊晓飞,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第三人: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8幢1层103A室。
法定代表人:周爱强,经理。
原告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与被告**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与被告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第三人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22)鄂0103民初9774号]起诉时间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本案并入原告**与被告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第三人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鄂0103民初977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温光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