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4执1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笠,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红裕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肖新弟,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红裕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1124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红裕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银行、股权、车辆、证劵、互联网银行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红裕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红裕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英山县桃花冲林场的房产一套(8号地块10栋202号),但该房产目前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导致执行程序无法进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红裕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财产调查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124执11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甲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雅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