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92民初6680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8幢1层103A室。
法定代表人:张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丽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青影餐厅,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888号锦绣龙城43、45栋1、夹、2层商铺9号。
经营者:赵春灵。
被告:武汉詹斯齐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组团J地块S幢B2单元30层办公13号房。
法定代表人:詹双齐。
原告***诉被告***、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尚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青影餐厅(以下简称:青影餐厅)、武汉詹斯齐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詹斯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邱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被告***、易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丽霞、詹斯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双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影餐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工程欠款40972.74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拖欠上述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31日起计算至结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青影餐厅将青影主题餐厅装修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易尚公司,后被告***借用詹斯齐公司名义,从被告易尚公司处承接该工程。原告***经人介绍结识被告***,承接了该装修工程的油漆工作。原告***于2018年3月份进场施工,工程于2018年5月底完工。工程完工后即交付被告青影餐厅使用。2018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补签《劳务分包合同》。2018年8月28日,被告***对该工程的劳务工程量作出结算,其中原告***油漆劳务工程价款为90972.74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及被告易尚公司在现场的工作人员一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0元,完工后,易尚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认为被告***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青影餐厅作为发包人,被告易尚公司作为转包人,被告詹斯齐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均应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原告***施工事实和欠付工程尾款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欠付工程款具体金额有异议,工程现场均其雇佣的现场管理人员宛九成管理,具体情况其不清楚。
被告易尚公司辩称,1、原告***无权向我方主张偿付工程款。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原告***与我方没有形成任何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只能诉请被告詹斯齐公司偿付工程款,我方已经按照劳务分包合同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被告詹斯齐公司,故原告***无权向我方主张工程款。2、根据案件事实,我方属于将劳务分包给具有劳务主体资格的企业,并按照合同结清了所有工程款,被告詹斯齐公司将原告***招用从事酒店装修的油漆项目,应由被告詹斯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与我方无关。
被告青影餐厅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被告詹思齐公司辩称,我方只是把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章借给被告***使用,被告***与易尚公司签合同,我让其加盖我公司公章,因为我公司有施工资质。我方与原告***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本案与我方无关。
本案查明的主要事实:被告青影餐厅将其餐厅室内一至三层、外立面装饰工程交由被告易尚公司承包进行施工,双方于2018年2月1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109万元。
2018年1月31日,被告易尚公司(甲方、承包人)与被告***(乙方、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双方就甲方总承包青影酒店装饰工程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三、分包范围、内容;除以下项目外,完成本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装饰安装工程的工作、和甲方其他分包工程相关的配合工作内容。1、工程范围内所有装饰安装项目:墙地砖铺贴;天花吊顶;墙面造型处理;防水处理;新增砌体;水电洁具购买安装;等内容(以双方认可的2018年1月3日及2月8日签发的图纸为准);2、包人工、包辅料、所有主材及一切施工费用、小型机械费用、低值易耗品、文明措施、安全措施、员工福利、保险、住宿等全部费用……六、分包合同价款,金额770000元……乙方所承包工程全部完工付至总承包价的85%;乙方所承包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经发包人和质监站验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及其他各项要求并办理完结算(乙方须提供齐全的结算资料且密切配合甲方的审核)后三月内付至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满两年后全部返还,在此期间的维修费用在其质保金中扣除。”此外,合同还对工期、工程质量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告易尚公司在合同上签章,被告***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被告詹斯齐公司公章。被告***与被告詹斯齐公司均在庭审中陈述,因签订合同需相应资质,故被告***借用了被告詹斯齐公司的公章和公司账户。
2018年3月6日,被告易尚公司(甲方、承包人)与被告***(乙方、分包人)签订《青影酒店材料款代付补充协议》,约定:“根据甲乙双方……劳务分包合同之约定,该项目所有主辅材乙方负责采购,现鉴于乙方的经济实力有限,难以承担材料款的资金压力,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拟定如下甲方代付材料款:一、乙方每次批量采购各类主材时,须开具相应材料增值税发票,到场材料数量与发票内容一致且质量合格……确认后由甲方财务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给乙方;二、甲方在按原‘劳务合同’付款节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时,由财务扣除此节点前阶段甲方代付材料款;三、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与本协议有冲突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只针对乙方批量进场的主材可以垫付,不含零星材料、单一品种每次进场其价格小于一万元的材料)。”
2018年4月25日,***出具《代付款承诺说明》:“兹有武汉市青影主题餐厅装修劳务班组负责人宛九成部分施工费(详见相关请款单据),因承包人***未能及时支付其人工费,现承诺未支付的部分款项(详见相关请款单据),由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代为支付,代付费用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尾款中扣除。”
被告***承接工程后,将其中部分油漆项目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被告***与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补签了《劳务分包合同》,其中约定了各分包项(楼梯间除外)单价为1、乳胶漆18元/㎡,2、黑漆10元/㎡,3、木器油漆70元/㎡,同时备注双方约定工程结算款直接由发包人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打款至***个人账户。
其后,原告***进场进行施工。2018年4月,因觉得该工程有可能亏损,被告***自行退出工程。案涉工程现已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
2018年6月4日,被告***与被告易尚公司办理了劳务分包结算,确定审计完最终价格为970000元,并备注此价格含管理费,含所有材料、人工、上楼费及其搬运费,垃圾外运费等所有项目费用;此价格为该项目总价,不扣除劳务维修质保费用,后期维修费用及剩余工程款税金由公司承担。被告***手写“本人对以上审计价格无异议,结余款在6月20日前付清”,并签字捺印,被告易尚公司人员肖斌签字确认。
根据被告***与被告易尚公司签订的代付协议和被告***出具的代付款承诺说明,在2018年4月份被告***退出现场后,由被告易尚公司垫付了部分人工和劳务费用。
对于被告易尚公司在本案工程中已支付的工程款。在被告***2018年4月退出前,被告易尚公司支付给***540033元。被告易尚公司主张其在被告***退出后垫付劳务费、材料费共计405700.25元,并提供相应有领款人签字的取款单、银行转款凭证、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诉讼中,经被告***及其雇佣的现场管理人宛九成(***退出后,其仍在工程现场)对账、确认,***对其中陈楚桦的木工3600元、李德银的16132元材料款以及材料款中其交过定金的2018年4月20日武汉开利巨东公司16050元、2018年4月27日湖北皇明贵公司20000元、2018年7月10日湖北皇明贵公司46419.25元、2018年4月27日武汉光之源照明15000元、2018年5月14日武汉光之源照明48147元、2018年7月10日武汉光之源照明3548元表示认可,宛九成对其从被告易尚公司领款并签字的20000元及本案原告***收款3万元表示认可,两人对其他款项均表示未经其手,不知情,无法确认。
对于原告***完成工程量,其提交了现场人员核算的工程量清单,被告***在该清单上签署“以上数量核实属实”,并签字确认。诉讼中,被告***也对清单中数量表示认可,其中单价和总价系其雇佣的现场管理人员宛九成与被告易尚公司人员一起核算。该清单中原告***的施工油漆工程量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数量(m、㎡)





单价(元/㎡)





总价









防腐木线条





42.00





30.00





1260.00









防腐木线条





12.60





15.00





189.00









铁艺栏杆





7.90





15.00





118.50









外立面柱子(展开面积)





19.50





30.00





585.00









外立面格栅





131.04





70.00





9172.80









一层外立面落地玻璃隔断





16.00





66.00





1056.00









1-2层楼梯踏步刷擦色漆





23.50





60.00





1410.00









原顶喷黑漆(展开面积)





400.00





10.00





4000.00









花格吊顶





94.14





70.00





6589.80









格棚吊顶





5.16





70.00





361.20









白色乳胶漆





54.14





18.00





974.52









宴会厅装饰柜(5mm钢化玻璃,深度280mm)





44.06





70.00





3084.20









墙面木饰面





15.89





70.00





1112.30









柱子木格墙面





14.07





70.00





984.90









木花格(含5mm钢化玻璃)





10.33





70.00





723.10









木格





3.20





70.00





224.00









木隔断(含5mm钢化玻璃)





5.30





70.00





371.00









方管边框木隔断(含5mm后钢化玻璃)





5.72





70.00





400.40









门口屏风(厚度250mm按双面计量)





16.18





70.00





1132.60









前厅白色乳漆胶





37.60





18.00





676.80









前台白色乳漆胶





20.18





18.00





363.24









楼梯白色乳漆胶





12.00





18.00





216.00









宴会厅白色乳漆胶





78.23





18.00





1408.14









双开木饰面门(1480*2200mm)





6.50





70.00





455.00









木饰面门套(3个)





2.66





70.00





186.20









消防栓(冲孔铝板刷漆)(1-3F共六个)





4.32





90.00





388.80









1.2mm铁板吊顶





8.97





30.00





269.10









铁蝴蝶





1.00





600.00





600.00









实木线条(20*40mm)





40.00





7.00





280.00









酒柜





10.00





70.00





700.00









吧台柜(四个面)





4.50





70.00





315.00









吊架





0.92





100.00





92.00









100mm(展开面积)吊眉





36.58





15.00





548.70









等候区凳子(两个)





2.00





70.00





140.00









卫生间防水乳胶漆





15.11





18.00





271.98









原顶喷黑漆





435.14





10.00





4351.40









墙面白色乳胶漆





336.23





18.00





6052.14









30*40木线条





72.08





7.00





504.56









木隔断(无玻璃)





38.00





70.00





2660.00









柜子





8.00





70.00





560.00









吊眉





38.97





15.00





584.55









洗手台





1.00





300.00





300.00









镜子后方钢结构





3.00





30.00





90.00









卫生间门(5个)





9.00





70.00





630.00









软包凳子(一、二层)





5.99





70.00





419.30









木边框玻璃窗





1.05





70.00





73.50









宽度210mm乳胶漆马头墙





5.00





100.00





500.00









墙面木饰面(带木花瓶)





13.00





70.00





910.00









包梁(展开300mm)





16.20





30.00





486.00









外立面窗





19.53





50.00





976.50









木饰面门





9.00





70.00





630.00









楼梯钢栏杆及木扶手





37.27





15.00





559.05









楼梯栏杆立柱





6.00





70.00





420.00









包房顶面白色乳胶漆(展开面积)





214.28





18.00





3857.04









走道顶面白色乳胶漆





69.66





18.00





1253.88









卫生间防水乳胶漆





16.32





18.00





293.76









墙面30*30mm木线条





212.73





7.00





1489.11









包房内墙面白色乳胶漆





272.87





18.00





4911.66









走道墙面乳胶漆





100.52





18.00





1809.36









木饰面窗套





9.69





70.00





678.30









木饰面门(含门套)





61.77





70.00





4323.90









木格栅隔断





27.24





70.00





1906.80









包房内、走道木质隔板





3.69





70.00





258.30









木饰面包柱子





17.77





70.00





1243.90









钢架边框木制柜子





17.71





70.00





1239.70









过道酒柜





18.00





70.00





1260.00









收银台





4.13





70.00





289.10









收银台上方吊柜





9.00





70.00





630.00









镜子钢结构基层





3.00





30.00





90.00









洗手台





1.00





300.00





300.00









卫生间门





7.50





70.00





525.00









木饰面门套





2.13





70.00





149.10









吊眉(钢板刷漆加防腐木)





18.60





18.00





334.80









2-3楼钢制楼梯





13.60





70.00





952.00









楼梯墙面乳胶漆





23.67





18.00





426.06









80*80mm防腐木边框





2.79





70.00





195.30









楼梯栏杆加木扶手





4.60





14.00





64.40









防腐木木扶手





6.20





14.00





86.80









木饰面





2.00





70.00





140.00









黑色玻璃房方管刷黑色漆





1.00





300.00





300.00









木门铁皮包边刷黑色氟碳漆





13.00





46.00





598.00









合计





 





 





90973.55





诉讼中,原告***认可被告***共计支付其工程款5万元,其中被告易尚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代为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
另外,2018年8月7日,因工程中工人欠薪问题,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向被告青影餐厅发出《劳动保障检察建议书》,其中载明:“贵公司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龙城路锦绣龙城青影酒店项目中……贵公司与北京易尚公司按合同约定,尚有尾款未结算……商请贵公司在与北京易尚公司进行尾款结算时及时通知分局……在未解决该项目6个工种9个班组投诉问题前,建议不予北京易尚公司进行尾款结算支付。”
庭审中,易尚公司陈述青影餐厅仍有3%质保金因维修等问题未直接支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劳务分包结算单、代付补充协议、代付款承诺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被告***作为自然人,并无施工资质,其借用被告詹思齐公司资质与被告易尚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故其与原告***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也为无效合同。但案涉工程完工并已经交付使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有权就其已完成工程主张工程款。被告***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予以认可,其清单中价格为被告***所雇佣的管理人员核算,且该价格比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及市场价格并无不合理之处,故本院确认***完成工程量价款为90973.55元,扣除原告自认收到被告***已付款5000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40973.55元。原告***主张40972.74元,本院予以准许。
对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于利息的计算方式并未具体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被告***在工程量清单上签字仅确认了工程量,双方工程款金额仍未确定,直至本案判决方才确定,故本院酌定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2019年10月22日起算。综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40972.7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政策调整,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0月2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对于被告易尚公司、青影餐厅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被告易尚公司与被告***结算工程款为970000元,被告易尚公司在被告***退出现场前已付举证其已支付为540033元,对于***退出现场后的垫款,即便对于被告易尚公司主张的405700.25元均能够予以确认,被告易尚公司已付总额为945733.25元,仍有尾款24266.75元未付清。对于被告易尚公司主张的预留质保金已被维修扣抵完毕的意见,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易尚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24266.7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至于青影餐厅,案涉工程质保期已届满,其3%的质保金(109万元×3%=32700元)仍应当支付,且青影餐厅未到庭举证说明其已付清工程款,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又易尚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24266.7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青影餐厅、易尚公司均应在欠付工程款24266.75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詹斯齐公司的责任问题。被告***借用被告詹思齐公司资质承接工程,并分包给原告***,该转包、分包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在案涉工程中出借资质的詹斯齐公司对违法转包、分包的无效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972.7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40972.74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青影餐厅对本判决第一项在其欠付工程价款24266.7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武汉詹斯齐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4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39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邱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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