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3民初4637号
原告:**,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武汉市鲁班金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NT3U1U,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解放大道**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
法定代表人:王善银。
被告: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3BBDXC,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四街******103A
法定代表人:张笠。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鲁班金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文博
书记员 魏孔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