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50498号
原告:**,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斌,原告之夫,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易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长青科工贸园区上海街****9195。
法定代表人:祝文海,总经理。
被告: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
法定代表人:张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丽霞,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伦,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易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加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天津易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应提交公司总部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北京易尚国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抗辩与被告天津易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特许加盟关系,非隶属关系,而合同约定并未明确公司总部所在地具体位置,应视为约定不明,因此,双方关于管辖约定应属无效。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津易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岭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逸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