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2民催3号
申请人: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35号院1号楼2层1—202—205、1—202—206、1—202—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93634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郸城县。
申请人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出票人重庆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号码31000051/22196842、票面金额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其系票据遗失前的最后持有人的证据,且未提供丧失票据的正面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其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其申请公示催告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