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博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5657号 原告: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9号933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博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坨头村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博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奕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果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