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7116号 原告: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天洲国际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3元,减半收取计746.5元,由原告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