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7116号
原告: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天洲国际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3元,减半收取计746.5元,由原告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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