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3606号 原告: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首图东路5号院1号楼26E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3区五号楼3301室。 负责人:***。 原告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以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芍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