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081执22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交通北大街47号水利局小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9166180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裕华西道189号九号公馆工地鹏达建设集团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748466118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1081执22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