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执28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7)鲁0211民初1299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执行案款人民币179978.18元。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过程中,经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金额较少,本案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涉被执行人的群体案件现已由区政府工作组协调处理,但时间具有不确定性,申请执行人查封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在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可供执行。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0211执28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郑庆彬